条款

自 2026 年 10 月 12 日起生效。网站条款版本 2026.10.12。本条款取代本网站以往所有版本的条款。本条款遵循我们的主服务协议(Master Service Agreement)以及我们的公司政策(Company Policies)和有限保修(Limited Warranty)(版本 2026.10-3),并以更详细的方式表述相同的内容。

Breeze Marine Boat Service LLC,一家加州有限责任公司,地址:120 N Pacific Ave, San Pedro, CA 90731,电话:(213) 693-0224,电子邮件:breezemarine.boatservice@gmail.com(以下简称“Breeze Marine”或“我们”)。请在向我们申请任何工作之前阅读本条款。向我们申请工作、授权工作或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接受本条款。

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会剥夺法律赋予您的权利。本条款不放弃或限制您根据《加州消费者法律救济法》(California Consumers Legal Remedies Act,《民法典》第 1750 条及以下各条)、《Song-Beverly 消费者保修法》(Song-Beverly Consumer Warranty Act,《民法典》第 1790 条及以下各条)、《港口与航行法典》(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中的船舶维修规定(第 410 条至第 418 条),或任何其他不能通过协议放弃的法律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对于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欺诈、因我们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或加州法律(包括《民法典》第 1668 条)不允许限制的任何其他责任,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我们的责任。如果本条款中的某句话与上述权利相冲突,则以法律为准,该句话不适用。

1. 我们是谁以及本条款的适用范围

1.1 我们是一家上门船舶机械维修服务商。大部分工作在您船只的停放地点完成:泊位上、拖车上或干仓存放处。部分工作在我们位于圣佩德罗(San Pedro)的维修车间完成,例如拆下送修大修的发动机或传动装置。

1.2 本条款适用于:您对 servicesboats.com 的使用,包括其账户、服务请求(工单)和表单;您向我们发送的每一项服务、检查、船只保养计划、估价或报价请求;我们对船只、发动机、传动装置、拖车或零件进行的所有诊断、维修、保养、安装、检查、试航及保养计划工作;以及通过本网站订购的零件和产品。

1.3 本条款中使用的词语。“船只”(“Vessel”)指船及其发动机、传动装置、系统、设备、拖车和附属小艇(tender)。“工作”(“Work”)指任何诊断、检查、服务、维修、保养、安装、试航或保养计划上门服务。“估价”(“estimate”)是我们对工作费用的书面预估。“授权”(“authorization”)是您对特定工作的批准,并设有上限,称为“不超过金额”(“not-to-exceed amount”)。“书面形式”(“In writing”)包括电子邮件、短信以及在我们系统中记录的批准。“包括”(“Including”)指包括但不限于。

1.4 适用哪份文件。如果各文件的规定不一致,则按以下顺序适用,各自适用于其所涵盖的事项:第一,根据自身条款向我们采购的公共机构或企业的书面合同或采购订单;第二,您为该工作签署的文件,即我们的主服务协议(Master Service Agreement)、工作授权书(Work Authorization)、变更单(Change Order)或租赁协议;第三,您授权该工作之日有效版本的公司政策(Company Policies)和有限保修(Limited Warranty);第四,本条款。凡排序在前的文件未作规定之处,适用排序在后的文件。

1.5 主服务协议。在为新客户进行第一项工作之前,我们通常会请您签署一次我们的主服务协议(Master Service Agreement)。该协议以合同形式载有与本条款相同的规则,并留有供您签署姓名缩写的位置,此后的每项工作均依据该协议授权。您可以在预约前向我们索取一份副本。如果您尚未签署该协议,则由本条款以及我们的公司政策和有限保修管辖您所授权的工作。

1.6 我们的公司政策和有限保修发布在 office.servicesboats.com/policies 和 office.servicesboats.com/warranty,并附有以往所有版本。适用于某项工作的版本,是您授权该工作之日有效的版本。

1.7 为方便起见,本条款也以波兰语发布。如果两个版本存在差异,以英文版本为准。

2. 使用本网站

2.1 文章、指南、检查清单、问题解答以及服务页面上的工时估算均为一般性信息。它们并非对您船只的诊断,也不是建议您自行进行任何工作。燃油、排气、电气和冷却系统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一氧化碳中毒、沉船和人身伤害。您自行进行或请他人进行的工作,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2.2 本网站上的价格、工时估算、图片和描述,用于说明我们的服务内容及其通常费用。针对您船只的书面估价才是报价。图片展示的是所述工作的类型;它们不一定是我们自己施工或您船只的照片。

2.3 您的账户。请向我们提供准确的信息并及时更新,妥善保管您的密码,如果您认为有他人使用了您的账户,请立即告知我们。您需对在您账户下进行的操作负责。对于违反本条款使用的账户,我们可以暂停其使用。

2.4 服务请求和消息。服务请求、预约申请或消息只是一项请求,而非合同。我们可以拒绝任何工作。切勿在服务请求、表单或消息中发送银行卡号、银行账户信息或密码。

2.5 合理使用。请勿将本网站用于任何违法用途;请勿试图访问不属于您的账户、服务请求或数据;请勿抓取本网站内容、使其过载、探测其安全性或向其发送有害代码;请勿提供虚假信息或冒充他人。

2.6 评价和提问。您发布的内容必须是您本人真实的经历或问题。请勿发布任何违法、辱骂或威胁性内容,或任何人的隐私信息。您允许我们在本网站上展示您发布的内容,并可署上您的姓名或姓名缩写加以引用。只有当帖子违反上述规则时我们才会删除,绝不会因为其批评我们而删除。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您在真实评价中对我们发表的言论(《民法典》第 1670.8 条;《消费者评价公平法》(Consumer Review Fairness Act),15 U.S.C. 第 45b 条)。

2.7 本网站上的文字、照片、设计和标志归我们或向我们授权使用的人所有。您可以为个人用途阅读、打印和分享页面;出于任何其他目的复制这些内容,须获得我们的书面许可。

2.8 指向其他网站的链接仅为方便而提供。我们不控制这些网站,也不对其负责。

2.9 我们努力保持本网站内容准确且可正常访问,但无法保证始终做到这两点。我们可以随时更改或删除本网站的任何部分。

2.10 本网站并非面向 13 岁以下儿童。预约、保养计划和订单仅限能够订立具有约束力协议的成年人。

3. 价格及费用的计算方式

3.1 预约不收取任何费用。“预约”(Book)和“提交服务请求”(Submit a ticket)只是向我们发送请求;任何服务都不会在线收费。您需根据已授权的估价为工作付款,具体见第 10 节。

3.2 除非您的估价另有说明,人工费为每名技师每小时 $150,以一刻钟为计费单位。当两名技师同时在船上工作时,每人的时间均单独计费:两名技师工作一小时即为两小时人工($300)。技师人数会在您授权工作前列明在估价中,并在发票上逐项列出。一次上门的工作(人工、零件和材料合计,扣除任何折扣后)最低按 $150 收费;上门费(第 3.5 条)另计。

3.3 服务页面上的工时估算(“通常 1 至 2 小时”)是指单发动机、长度约 30 英尺以内船只的典型用时。它们不是报价;针对您船只的书面估价才是报价。

3.4 在我们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节假日或紧急出勤进行的工作,可能按更高费率收费。任何此类费率都会在您授权工作之前列明在估价中。

3.5 上门费。在您的船边施工时,我们每次上门收取一次上门费,按从我们维修车间(120 N Pacific Ave, San Pedro)出发的单程距离确定:

  • 圣佩德罗:$30
  • 威尔明顿、Terminal Island:$40
  • 长滩(Shoreline、Rainbow Harbor):$50
  • Long Beach Marina、阿拉米托斯湾:$60
  • 雷东多海滩:$60
  • 海豹滩、亨廷顿港:$75
  • 玛丽娜德尔雷:$85
  • 纽波特海滩:$110
  • 更远地区:$25,另加每英里 $2.50(单程)

3.6 上门费即为全部路程费用。返程不收费,行车时间也不单独收费。在船边等待的时间则另当别论,见第 4.6 条。

3.7 将船只或零件送到我们的维修车间时,不收取上门费。船只保养计划会员在计划有效且未暂停期间,任何上门均不收取上门费:包括检查、年度复查和维修(第 19.6 条)。

3.8 需要多次上门的工作(例如需要安装须另行订购的零件),每次上门都收取上门费。我们预计的上门次数会列在您的估价中。开启船只保养计划的检查只收取一次上门费,无论需要上门多少次。

3.9 诊断费每台发动机至少 $300,电气系统 $300:包括所需的测试,以及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您的书面记录,如您需要,还可附上估价。耗时更长的诊断按小时费率计收人工费。您的估价会列明诊断费。见第 6 节。

3.10 在我们的维修车间为长度 26 英尺以内的拖车船涂装船底漆,按船只总长每英尺 $55 收费,含油漆。该价格包括清洗、刮除、轻度打磨以及涂两层自抛光型(ablative)防污漆。更大的船只,以及在水中、需由船厂出水的船只,将提供书面报价。去除旧漆、起泡修复、隔离底漆(barrier coat),以及锌阳极、螺旋桨和轴的工作,另行报价。长度以船只文件上所示的总长为准,或以我们的测量为准。

3.11 开启船只保养计划的检查按所需工时以我们的工时费计价:单发动机、长 25 英尺以内的船只 $1,500;26 至 30 英尺 $1,800;31 至 35 英尺 $2,250;36 至 40 英尺 $2,700;41 至 50 英尺 $3,600;每增加一台发动机加收 $450;50 英尺以上的船只另行报价。仅针对单一系统的保养计划,对该系统的检查费用为:发动机 $600,每增加一台发动机另加 $450;或电气与电子设备 $450(30 英尺以上船只为 $750)。仅检查传动装置须在出水状态下进行:我们将船开到下水坡道并装上我们的拖车,30 英尺以内的船只收费 $750,31 至 35 英尺收费 $900,另加每套传动装置 $300,已含下水坡道费用;更大船只的传动装置检查另行报价。包含机油分析。为查看水线以下船体而进行的出水,由船厂收费。在我们的维修车间以外进行的检查收取一次上门费(第 3.8 条);传动装置检查不收上门费,因为前往下水坡道的路程已包含在其价格中。

3.12 零件和材料按我们的价格收费。每个零件都会在发票上注明是全新、再制造、翻新还是二手。

3.13 零件和材料需缴纳销售税。在加州,单独列明的维修人工费一般不征税。发票会分别列明人工、零件和税费。

3.14 由他人收取的费用,例如出水、吊车、龙门吊(travel lift)、下水、游艇码头、船厂、污水抽排、拖带、潜水员和机加工车间费用,由您承担。您可以直接支付,或由我们按实际成本转收,并在发票上逐项列出。在让您承担任何此类费用之前,我们都会先告知您。

3.15 我们会收集所排出的机油、滤芯、冷却液、燃油及其他液体,并按照加州法律的要求进行处置。处置费按我们的实际成本收取,并在发票上逐项列出。

3.16 本网站上的价格可能随时变更。适用于您工作的价格,以您已授权的书面估价为准,该估价有效期为 30 天(第 5.7 条)。

4. 预约、时间安排与进入许可

4.1 在您发送服务请求后,我们会就船只和工作内容向您提出问题,然后与您商定工作内容和上门时间。

4.2 预约时间是一个时间段,而非确切时间。由于天气、海况、潮汐、安全隐患,或船只无法进入或尚未准备好,我们可能会调整预约。我们会尽早通知您;如果是我们调整预约,不收取任何费用。

4.3 如需取消或更改预约,请至少提前 24 小时通知我们。如果通知时间不足,我们可能会收取上门费以及为您预留的时间费用,因为该时段已无法另作安排。

4.4 如果我们按约定时间到达,但因船只不在您告知的地点、游艇码头或船厂不让我们进入,或船只未按约定准备好(例如本应出水却仍在水中,或您说已充好电的电池却没电)而无法施工,则此次上门将按临时取消处理:收取上门费以及所花费的时间费用。

4.5 由您安排我们进入船只的事宜:游艇码头、船厂或存放场的准入、门禁密码、钥匙、供应商登记,以及场地要求的任何船厂费用或保险证明。如果场地需要我们的保险证明,请提前告知,我们会发送给您。游艇码头、船厂、吊装和门禁费用由您承担。

4.6 等待获准进入、等待船只可供施工或等待您的时间,按工时费收费。如果我们在等待,我们会告知您,而不会让费用悄悄累积。

4.7 对于因天气、潮汐、海况、游艇码头或船厂限制、出水排期、零件供应、供应商或运输延误、疾病、公用设施故障、政府行为或任何其他超出我们合理控制范围的原因造成的延误,我们不承担责任。完工日期为预估日期,而非承诺。

4.8 在我们施工期间,请勿在未事先与我们商定的情况下启动发动机、运行系统或移动船只,并请让儿童和宠物远离施工区域。

5. 估价与授权

5.1 估价是我们根据当时所能看到的状况,对费用作出的善意预估。它不是固定价格,也不保证不会发现其他问题。船舶维修工作常常会发现一些在拆开或拆下零件之前无法看到的状况。

5.2 未经授权,不开始任何工作。在您以书面形式授权特定工作并设定不超过金额之前,我们不会开始工作,也不会订购零件。对于任何 $100 或以上的工作,您会先收到一份人工和零件的书面估价,这是《港口与航行法典》(Harbors and Navigation Code)的要求。

5.3 回复即有效。当我们向您发送已报价的估价或变更单,而您通过档案中登记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回复“yes”(是)、“approved”(批准)、“go ahead”(请开始)或类似内容时,该回复即为您对该估价及其上限的书面授权,与您亲笔签字完全相同(《民法典》第 1633.7 条)。我们会将该消息与工作记录一起保存。如果您希望每次都在纸面上签字,请告诉我们。

5.4 如果您通过电话授权工作,我们会记录授权人、日期和时间、所拨打的号码、工作内容及上限,并将该记录打印在工单和发票上,于当天发送给您。如果记录与您的理解不符,请在我们开工前告知我们。您同意该记录可作为您授权的证据。

5.5 未经您进一步授权,我们不会超出不超过金额。如果工作费用将超出估价 10% 以上,我们会在达到该金额之前停下来告知您,而不是事后才告知。

5.6 如果我们需要您的授权却无法联系到您,我们会停止工作。已产生的人工、零件和上门费仍需支付。

5.7 估价有效期为 30 天。超过此期限后,或如果供应商在零件订购前更改了价格,我们会重新报价,并在您批准新金额后再继续。我们绝不会按您未同意的更高价格收费。

5.8 对工作范围、价格或进度的任何变更,均须以书面变更单的形式作出。任何交易惯例、口头陈述或以往对本规则的放宽,均不构成对本规则的放弃。

5.9 两项有限的例外。在没有进一步授权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进行确保船只安全或防止立即造成进一步损坏所需的最低限度工作,例如阻止进水,并会立即告知您;我们也可以在其自身上限范围内,进行您已以书面形式授权为备选(contingent)的工作。

5.10 谁可以授权。授权工作即表示您确认您是船只的所有人,或已获得船只所有人的授权,可以订购该工作、使所有人受其约束,并允许我们登船、维修,以及在需要时操作船只。如果您不具备该授权,由此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失或费用,均由您向我们作出补偿。

5.11 订购或授权工作的人,与船只所有人共同对付款承担个人责任,无论该人是否持有船只的所有权。为公司或他人订购工作的人,同样须对付款承担个人责任,除非我们另有书面约定。

6. 诊断与检查

6.1 诊断也是工作。查找故障所花费的时间,包括测试、排查以及拆开部件查看,均需收费,无论您之后是否继续维修、维修是否成功,也无论故障最终是否出在我们被要求检查的零件上。您支付的是时间和专业技术,而不是有保证的结果。

6.2 间歇性故障可能不会在某次上门期间出现。所花费的时间仍需收费,我们可能会要求在故障出现时再来检查。

6.3 每次诊断上门,我们都会向您提供一份书面说明,列明我们发现的情况。

6.4 如果在我们为查找故障而拆开某部件后您拒绝维修,我们会将其重新装好(按工时费收费),并按我们发现时的状态交还,这可能意味着它无法正常工作。我们会书面注明它是根据您的决定未经维修交还的。如果您愿意,我们也可以让其保持拆开状态,零件装袋并贴好标签,不收取重新组装费用。

6.5 机械状况检查(Mechanical Condition Inspection)报告的是我们当天在被要求检查、且无需拆卸任何部件即可接触到的系统中所发现的情况。它是对当时状况的诚实意见。它不是船舶检验,不是估值,也不是对任何部件使用寿命的承诺。

6.6 检查报告中未列出的任何项目均未经检查。隐藏的状况,例如发动机内部、舱壁后方或船只漂浮时水线以下的状况,在不拆卸的情况下可能无法看到,而拆卸属于需要您另行授权的单独工作。

6.7 压缩压力、泄漏率(leak-down)、机油分析和电池测试等读数,描述的是测量当天的状况。它们反映状况,但不保证未来的使用寿命。

6.8 如果您正在购买船只,我们的报告只是参考依据之一。您的贷款机构或保险公司可能要求由经认证的船舶检验师进行检验,我们也建议您这样做。报告是为订购该报告的客户撰写的;任何其他人依赖该报告,仅限于我们已书面同意的情况。

6.9 我们是船舶技师,不是船舶检验师。除非您已授权进行检查,否则我们不会对船只进行全面检查或检验;即使已授权,也仅限于检查中所列的系统。

7. 您船只的既有状况

7.1 我们按发现时的状况接收船只进行施工。对于我们开始工作之前已存在的任何状况,包括以往的维修、腐蚀、老化、进水、疏于或延迟的保养、以往不良的施工质量以及潜在缺陷,无论是否有人注意到,我们均不承担责任,也不发表任何意见。

7.2 在开始工作之前,我们会记录将要施工区域的状况。该记录可包括照片和视频、发动机计时表读数、警告灯和警报、液位及液体状况、可见的泄漏、以往维修或零件缺失的迹象,以及(如相关)压缩压力或泄漏率读数。您同意该记录及其照片能够公正地反映船只当时的状况。

7.3 您对问题的描述对我们很有帮助,但它不是测试。船只“以前运行完美”这样的说法,我们无法核实;我们依据自己发现和测试的结果开展工作。某个故障不会因为在我们施工前未被注意到或未被提及,就归咎于我们。

7.4 同时存在多个故障。发动机、传动装置或系统可能同时存在多个故障,一个故障可能掩盖另一个故障。排除一个故障后,另一个原本就存在的故障可能会变得明显或声音更大。例如:在清洁或调整化油器、或正确设定点火正时之后,原本运转不稳或无力的发动机可能第一次能够正常提速和承受负载,从而暴露出一直存在的轴承磨损、气缸无力、离合器打滑、冷却管路受阻、气门异响或振动;燃油供给故障排除后,发动机可能能在满负荷下运行足够长的时间,从而显现出过热或充电故障;新叶轮全流量泵水,可能暴露出渗漏的软管或腐蚀的接头。这些都是既有状况,而非我们的工作造成的损坏。我们会报告这些问题,并作为额外工作报价。

7.5 旧零件一碰就可能断裂。在船上,螺栓和螺柱会锈死在原位,接头会卡死,塑料接插件和软管会变脆。已经腐蚀、卡死或老化的零件,无论操作多么小心,在施工时都可能断裂。这是零件本身的状况,而非我们造成的损坏。取出断裂的紧固件并更换零件属于收费工作,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会在继续施工之前告知您。本条不适用于因我们自身疏忽而损坏的零件。

7.6 长期停放的船只在重新运行后常常会出现新的故障:燃油泵干涸、密封件硬化、电池无法保持电量。这些问题源于长期停放,而非我们的工作,我们在发现时会告知您。

7.7 我们仅受托处理您授权中列明的系统和部件。对于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系统、部件或区域的状况,或我们的工作未涉及的系统中其他位置的故障,我们不承担责任。

7.8 如果我们看到的某种状况可能导致我们的工作失效,我们会在开工前告知您。如果您仍要求我们继续施工,则适用第 8 节。

7.9 请告诉我们您所了解的情况。在我们开工前,请告知相关系统以往的施工情况、曾经处理过这些系统的其他人员、已知的泄漏、进水、过热、搁浅、螺旋桨撞击、燃油污染、警报,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存在危险的情况。隐瞒或提供不正确的信息,会影响保修以及我们所能承担的责任。

8. 您拒绝的工作、您的指示以及我们的退出权

8.1 建议会被记录在案。当我们建议进行维修、更换零件或进一步诊断,而您拒绝或推迟时,我们会记录该建议、建议的理由、日期以及您的决定,并将该记录打印在工单和发票上。我们会请您确认。如果您不确认,我们会注明这一点,该记录仍将作为我们对此次沟通的业务记录。

对于我们建议而您拒绝或推迟的工作,风险完全由您承担。对于因您拒绝或推迟的建议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故障、损坏、延误、无法使用、拖带、救助或其他损失,包括被拒绝的工作本可保护的任何其他部件的故障,以及其结果取决于被拒绝工作的、我们确已完成的任何维修,我们不提供任何保修,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8.2 在我们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后仍按您的指示进行的工作,以及您要求我们限制在低于我们建议范围的任何维修,其结果均不享有保修。

8.3 我们可以退出。在以下情况下,根据我们合理的专业判断,我们可以停止或退出全部或部分工作,且无需对您承担责任:由于必要的维修或零件被拒绝,您授权的工作无法排除故障,或无法持久地排除故障;继续施工会造成不安全的状况,或有使船只进一步受损的风险;您指示我们使用我们认为不合适、违反制造商要求或违反良好船舶作业惯例的方法、零件或规格;或继续施工会使我们对一个我们已告知您无法负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8.4 如果我们退出,我们会以书面形式告知您并说明原因,并使船只处于合理可达到的最安全状态。我们没有义务完成我们曾提出反对意见的工作,基于上述理由退出不构成对我们协议的违约。

8.5 如果我们根据本节退出,或您在工作完成前终止工作,您应向我们支付:截至该时为止实际产生的人工、诊断时间、上门费和等待时间;已安装或已使用的零件和材料;为您船只订购而供应商不予退货的任何零件的费用,以及退回零件时实际收取的任何退货手续费(restocking fee);以及已为您产生的任何他方费用。这些金额是为实际提供的服务和货物支付的费用,而非罚金。

8.6 定金中超出第 8.5 条所列金额的部分,将在 15 天内退还给您。

8.7 不宜操作。如果我们以书面形式告知您,在完成某项维修之前船只不宜操作,而船只仍被操作,则由此产生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8.8 本节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我们必须退出。我们也可以根据本条款并在遵守第 8.1 条的前提下,继续进行您已授权的工作。

9. 零件

9.1 我们提供的零件按我们的价格收费,并在发票上注明是全新、再制造、翻新还是二手。这些零件享有制造商的保修,我们会将其转交给您,并协助您据此提出索赔。我们自己对零件的保修仅限于这种转交(第 14.2 条)。

9.2 专门为您的船只订购的零件,一般无法退回给供应商。一经订购,无论您是否继续施工,都需付费。遇到这种情况,我们会在订购前告知您。

9.3 如果供应商收回零件时收取退货手续费,该费用将转由您承担。

9.4 如果零件附带旧件押金(core charge),当旧件以供应商接受的状态退回供应商后,该押金将予以退还。如果供应商拒收,该押金不予退还。

9.5 如果我们指定的零件无货,在价格不更高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安装其他制造商生产的、符合原制造商规格的同等零件。否则,我们会先征求您的意见。

9.6 您自备的零件。如果您自备的零件正确且可用,我们会为您安装;如果不符合要求,我们可以拒绝安装。

您自备的零件和材料,其安装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我们对这些零件和材料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保修,对安装它们的人工也不提供保修,因为我们无法为并非由我们挑选或采购的零件负责。因您自备零件失效而需要进行的任何工作,均按我们的标准费率收费,包括上门费。

9.7 因您自备的零件或材料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失或损坏,由您向我们作出补偿。

9.8 我们拆下的零件归您所有。我们会在开具发票后保留 14 天,供您检查或取回,除非旧件须退回供应商,或您书面要求我们保留更长时间。此后,这些零件将依法回收或处置。如果您希望查看或取回被更换的零件,请在授权工作时提出。

10. 定金、付款与催收

10.1 在安排工作或订购零件之前,需支付定金:零件、材料及其销售税的 100%,以及人工和上门费的 50%。定金将全额抵扣您的发票金额。

10.2 如果您在工作开始前取消,定金将予以退还,但须扣除已为您船只订购且无法退回的零件费用,以及实际收取的任何退货手续费。

工作完成时,在重新安装拆下的部件、为投入使用而重新启动发动机,或船只下水或恢复使用之前,须付清全部款项。在收到付款且款项到账之前,我们可以暂不进行最后的重新启用(recommissioning)工作。

10.3 付款须按照发票上注明的条件进行。我们接受发票上列明的付款方式,不接受其他方式。

10.4 只有当款项已入账并可在我们的账户中使用时,付款才视为完成。确认页面、截图、通知邮件、“pending”(处理中)或“sent”(已发送)状态,或尚未最终兑付的支票,均不构成付款。

10.5 我们绝不会要求您向发票上所印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付款。如果有看似来自我们的消息要求您向其他地方付款,请在采取行动之前致电 (213) 693-0224 与我们联系。

10.6 超过到期日 30 天仍未支付的余额,将按每月 1%(每年 12%)收取服务费;如果法律允许的最高费率更低,则按该最高费率收取。该费用用于弥补持有和催收未付余额的实际成本,而非罚金。

10.7 被退回未付的支票或电子付款,将按《民法典》第 1719 条允许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目前首次退票为 $25,此后每次为 $35),并可在发出该条所要求的书面催告后,追索该条允许的任何法定赔偿。

10.8 对发票有疑问。请在发票日期后 10 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在善意的书面争议处理期间,争议部分不收取滞纳费。

10.9 在您向银行或发卡机构发起退单(chargeback)、付款争议或撤销付款之前,请先以书面形式告知我们,并给我们 10 天时间解决问题。授权付款即表示您确认发票上的工作已经完成。被撤销或退单的付款,视同未曾支付,仍需再次支付;我们会向您的发卡机构提供已签署的授权书、照片以及该工作的发票。对于经认定无理的争议,我们可以追回为应对该争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上述内容均不限制您对发卡机构享有的任何权利。

10.10 退款或多付款项仅退回至原付款方式,且不早于原付款最终结清后 30 天。

10.11 在发票逾期未付期间,我们可以拒绝新的工作,或要求在新工作开始前全额付款。但这绝不会影响对已付款工作的保修维修。

10.12 如果应付的定金或款项未支付,我们可以暂停或停止工作,并对截至该时已完成的工作和已获取的零件收费。因未付款而停工、被留在拆卸状态的船只或零件,在账户结清之前,风险由您承担。

10.13 保险公司和保修公司。对于由您的保险公司或延长保修公司支付费用的维修,我们乐意承接,并向其发送我们的检查结果、照片和发票。他们的决定由您与他们之间处理。无论他们是否支付,您仍须对我们的发票负责;他们向我们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将计入您的账户。如果涉及理赔,请在工作开始前告知我们,以便在拆卸任何部件之前拍摄他们所需的照片。

10.14 在任何追讨未付余额的程序中,适用第 23.6 条有关法律费用的规定。

11. 留置权与转让

11.1 根据《商业票据与海事留置权法》(Commercial Instruments and Maritime Liens Act),我们向船只提供的服务、零件和材料属于必需品(necessaries),并就应付金额对该船只产生海事留置权(46 U.S.C. 第 31341 至 31343 条),无论工作在何处完成,也无论我们是否占有该船只。我们可以向美国海岸警卫队国家船舶登记中心(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 National Vessel Documentation Center)登记留置权主张通知。

11.2 根据加州法律,对其占有的动产进行维修、改进或存放的人,可就相关费用对该动产享有留置权,并可在获得付款前留置该动产(《民法典》第 3051 条)。这适用于在我们场地的船只或零件。如果船只或零件无人认领且未付款,我们可以按照加州法律的规定执行该留置权,包括通过留置拍卖(lien sale),且仅在向您发出法律要求的每一份书面通知之后进行。

11.3 在余额未结清期间,请勿出售、转让、抵押船只或将其永久移出加州,除非事先告知我们,并向买方、受让人或贷款人披露该余额。

11.4 我们总是首先尝试直接与您解决未付发票的问题,在采取任何执行留置权的措施之前,我们都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12. 在我们场地的施工、存放及被遗弃的财产

12.1 只有在我们以书面形式同意时,我们才会接管船只。在我们接管船只,或发动机、传动装置或其他零件存放在我们场地时,它们会被妥善保管;在我们看管期间,因我们自身过失造成的丢失或损坏,由我们负责。您自己的船只保险继续有效,并对其他一切风险(例如火灾、他人盗窃和风暴)仍作为首要保险。

12.2 工作完成后,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发票付清后,船只或零件即可放行。除非我们已同意代为办理,否则由您安排取回、拖带或运输。

12.3 存放费为每天 $45,自我们书面通知工作完成后的第八天起计算,或自您签署的文件中注明的较晚日期起计算。这是我们占用场地的成本。在开始收取存放费之前,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12.4 在我们发出完工通知后,留在我们这里超过 90 天的船只、发动机、零件或设备,在向您最后已知地址发出书面通知后,可被视为遗弃物,并按法律允许的方式处理,包括第 11.2 条规定的留置权执行,所得款项将用于抵扣您所欠的款项。

12.5 对于留在船上的现金、电子设备、附属小艇、钓具、工具、帆布篷、个人物品或其他零散财物,无论因盗窃、火灾、天气或其他原因而丢失,我们均不承担责任。请在我们上门之前或船只送到我们这里之前,取走贵重物品。

13. 操作您的船只、试航与交还

13.1 授权工作即表示您允许我们及我们的技师登上船只,启动并运行其发动机和系统,必要时在游艇码头内移动船只,并操作船只以进行、测试和检查工作。试航会事先与您商定。

13.2 您确认船只已依法登记或注册,并按照法律要求配备设备,且您的保险有效并涵盖维修方对船只的操作。如果不是这样,请告知我们。

在启动、测试、试航和移动船只期间,船只丢失或损坏的风险由您承担,但由我们的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部分除外。在此期间,您的船体险和责任险始终作为首要保险。

13.3 如果我们判断启动、操作船只或使船只下水不安全,我们可以拒绝这样做。

13.4 交还时请检查工作。取回船只时,请检查完成的工作,并在 10 天内将您能看到的任何问题告知我们,例如缺少零件、划痕或泄漏。在该期限内未报告的明显缺陷,将被视为在交还后才出现,除非您能证明并非如此。隐蔽缺陷在有限保修的整个期限内均受保障。

13.5 交还之后,船只的使用、保养、存放和操作由您负责。请在制造商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操作船只,并按制造商要求进行保养。

13.6 在发动机或传动装置大修,或安装主要新部件之后,请遵循我们以书面形式提供的磨合程序,包括任何速度和负载限制,以及第一次更换机油或齿轮油的要求。未遵循磨合程序,该项工作的保修即告终止。

13.7 我们不保证船只适航,也不保证其适合任何特定航程或用途。判断船只是否适航并可安全操作,始终是船主和操作人的责任。

14. 有限保修

14.1 施工质量。我们对施工质量提供保修,期限为自该工作的发票日期起 90 天。如果我们完成的工作在此期间因我们的施工方式而失效,我们将自费重新施工,包括零件和人工。

14.2 零件享有制造商的保修,我们会将其转交给您,并协助您据此提出索赔。如果制造商根据其保修更换零件,但不支付安装该零件的人工费,则该人工需要收费,因为我们同样没有获得这部分报酬;我们会在施工前告知您。

14.3 保修适用于已全额付款的工作。在有关发票的善意书面争议处理期间,保修维修不会因此被搁置。

14.4 如何提出索赔。一旦发现我们的工作存在问题,请立即告知我们;无论如何,须在发现问题后 7 天内并在保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可致电 (213) 693-0224 或发送电子邮件至 breezemarine.boatservice@gmail.com。

14.5 请先告知我们。在任何其他人处理相关系统之前,请给我们合理的机会检查船只。我们通常会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如果在我们查看之前已有他人处理过该系统,我们将无法判断哪里出了问题以及原因,就该系统而言,您将无法向我们追偿。

14.6 如果故障导致船只处于不安全状态或进水,请先确保安全,然后立即告知我们。本条款的任何内容都不要求您在等待我们的同时让船只处于危险之中。

14.7 如何审核索赔。每次上门时,我们都会记录发动机运行小时数并拍摄我们的工作。索赔将通过检查船只并依据这些记录进行评估:计时表读数、照片、液体及样品的状况、标记痕迹(witness marks)、密封件和紧固件,以及零件的状态。如果声称船只在我们施工后几乎未被使用,将以计时表读数加以核对。

14.8 他人施工将终止保修。如果我们处理过的系统显示在我们施工后被除我们以外的任何人打开、拆卸、调整、断开、改装或维修,则该系统的保修即告终止,我们对该系统任何故障的责任也随之终止。例如:齿轮箱被发现已部分拆卸,机油管或冷却器管路被断开,紧固件、密封件或标记痕迹被扰动,设置被更改,或安装了并非由我们安装的零件。

14.9 如果我们的检查表明故障不在保修范围内,该检查将按诊断时间收费,并收取上门费。

14.10 保修维修仅在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限内受保障;不会重新开始计算新的保修期。

14.11 保修不包括:

  • 正常磨损,以及任何已达到使用寿命的部件;
  • 我们施工前已存在的状况以及延迟保养的后果,包括我们记录或向您报告过的任何状况;
  • 您拒绝或推迟的工作、与之相关的故障,以及在我们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对意见后按您的方式进行的工作(第 8 节);
  • 在我们施工后或我们的工作尚未结束期间,任何其他人对相关系统进行的工作(第 14.8 条);
  • 您自备的零件及安装这些零件的人工;
  • 因搁浅、碰撞、撞击或螺旋桨及下齿轮箱撞击、风暴、冰冻、火灾、盗窃、恶意破坏、沉没、水淹或浸没造成的损坏;
  • 不当使用、竞速、超载、超速运转、超出制造商限制的操作、在已知存在故障、警告灯或警报的情况下操作,以及在我们书面警告船只不安全后仍进行的操作;
  • 发动机进水,例如通过排气口或在船只灌水后进水,以及由于进水口堵塞、水草、杂物、塑料袋、搁浅或在没有冷却水供应的情况下运行而导致的过热;
  • 受污染、变质或错误的燃油或机油,包括乙醇相分离,以及海洋生物附着;
  • 我们施工后未按要求持续保养,例如未按制造商规定的间隔更换机油和滤芯、叶轮、齿轮油和阳极,以及未遵循我们提供的磨合程序;
  • 腐蚀、电解和电偶腐蚀损坏,除非直接由我们的工作造成;
  • 已经腐蚀、卡死或老化、在施工时断裂的零件,以及长期停放的船只重新运行时出现的故障(第 7 节);
  • 我们施工后由他人加装或更改的设备或线路的故障,以及拖车运输中的损坏;
  • 不属于我们工作范围的、被遮挡或无法合理接触的区域;
  • 对于船底漆涂装,海洋生物附着:生物重新附着的速度取决于油漆、水质、船只的使用频率以及距上次涂装的时间。保修涵盖因我们的表面处理或涂装原因而剥落或附着不牢的油漆;
  • 与保修索赔相关的出水、下水、吊装、运输、拖带、停泊、存放和上门费用,以及无法使用的损失,但法律不允许此项排除的情况除外。

14.12 补救措施。我们可以选择重新进行相关工作,或退还您为该工作支付的费用。这是本保修下的补救措施,我们在本保修下的全部责任不超过您为相关工作支付的金额。即使该补救措施被认定未能实现其根本目的,第 15 节中的限制仍然适用。

Breeze Marine 的任何员工、技师或代理人均不得作出任何口头保修、保证或担保。在交谈中、通过短信或在发票上所说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超出本节书面规定之外的保修。

除本有限保修外,在加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我们否认所有其他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包括任何适销性的默示保证、任何适用于特定用途的默示保证,以及任何源于交易过程或行业惯例的保证。

14.13 根据本保修提出的任何索赔,必须在发票日期后 12 个月内提出,但法律要求更长期限且不能通过协议缩短的情况除外。

14.14 本保修是您根据加州法律享有的权利之外的附加保障,并不取代这些权利。如果此处的某项免责声明依法不能适用于您,则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15. 我们的责任及其限制

15.1 我们对自身的过失以及未完成约定的工作承担责任,并为此投保了船舶综合责任险(marine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除法律不允许的情况外,我们因任何工作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无论基于合同、侵权(包括过失)、保修、严格责任或任何其他理论,均以您就引起索赔的工作向我们支付的金额为限。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我们不对间接、附带、特殊或后果性损失承担责任,包括:拖带、救助或援助费用;出水、下水、吊装或运输费用;停泊、泊位、系泊或存放费用;无法使用船只的损失;包船、向导、钓鱼比赛或钓鱼收入的损失;利润损失;船只价值减损;差旅、住宿、餐饮或错过的行程和活动;租赁或替代船只的费用;以及不便或精神困扰,无论我们是否曾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失。

15.2 上述限制不适用于重大过失、故意不当行为、欺诈、因我们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所产生的责任,也不适用于加州法律(包括《民法典》第 1668 条)规定不得限制的任何其他责任。我们不会试图限制这些事项的责任。

15.3 上述限制是交易条件的一部分,并已反映在我们的收费标准中。它们适用于我们以及我们的所有人、员工、技师、分包商和代理人,并对您、您的保险公司以及通过您或他们提出索赔的任何人具有约束力。

15.4 您的保险。在我们为船只施工期间,包括船只在我们场地期间以及任何试航期间,请保持船只的船体险和责任险有效。对于船只及其机械、设备和船上物品的丢失或损坏,您的保险为首要保险。请要求您的保险公司放弃对我们的代位求偿权,并在我们要求时向我们提供证明该放弃的证书。我们的保险涵盖我们的作业;它不是您船只的保险。

15.5 如果本节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将其缩减至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制范围,而不是将其删除。

16. 由您一方引起的索赔

16.1 对于任何其他人提出的索赔,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和合理的法律费用,在其因以下原因产生的范围内,您同意为我们(包括我们的所有人、员工和分包商)作出补偿:船只的状况;船只的操作、使用或保管方式,包括在我们交还船只之后;您自备的零件或材料;您向我们提供的不真实信息;您知道却未告知我们的危险;您缺乏订购该工作的权限;您违反本条款;或游艇码头、船厂或场地应您的要求对我们提出的要求。

16.2 这不包括由我们自身的过失、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为造成的任何后果。

17. 安全、环境以及我们不承接的工作

17.1 如果根据我们的合理判断存在不安全状况,例如燃油或燃气泄漏、一氧化碳危险、船体通海口或通海阀失效、舱底泵无法工作、不安全的电气作业、结构缺陷或不安全的通道,我们可以暂停、拒绝或拒绝完成任何工作,并可拒绝启动船只、使船只下水或恢复使用。我们会以书面形式告知您原因,并只收取截至该时的工时和材料费用。

17.2 对于我们指出而您拒绝或推迟纠正的不安全状况,我们会以书面形式记录,并对其后果不承担责任。

17.3 我们采取合理的防泄漏措施,包括在处理液体时使用吸附材料。我们不会将含油舱底水排出船外。

17.4 对于由船只本身状况引起的任何排放、溢漏或泄放,例如密封件泄漏、燃油或机油系统失效、油箱或接头腐蚀、舱底泵无法工作或舱底被油污染,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清理费用、罚款或处罚,均由您负责。您确认在工作开始时舱底没有燃油和机油。如果我们发现舱底已有燃油或机油,或存在并非由我们造成的泄漏或污染,我们会停止受影响的工作并告知您;清理工作由您负责,如果您希望由我们清理,我们将另行报价。

17.5 任何排入水中的油污,无论多少,都必须按照联邦法律的要求,立即向国家应急响应中心(National Response Center)报告,电话 1-800-424-8802。双方将互相协助完成法律要求的任何报告。

17.6 我们不承接的工作:潜水作业(我们会为您转介潜水员,由其直接与您签约);在不安全条件下的动火作业,或因燃油蒸气、舱底未通风或船只状况而存在安全隐患的任何作业;结构、船体、索具和稳性方面的工作;船舶检验;以及我们认为不安全或会使船只处于不安全状态的任何工作。

17.7 我们是一家在加州注册的企业。我们不是《承包商州执照法》(Contractors State License Law)下的持照承包商,也不从事需要该执照的工作;我们的工作是船舶机械维修和保养。

18. 分包商与转介

18.1 如需专业工作,例如机加工、螺旋桨维修、制冷剂处理或潜水,我们可以聘请分包商或直接为您转介。如果我们代表您聘请分包商,我们仍是您的联系人,并对其工作负责。如果我们为您转介,您的合同对象是对方,适用的是对方的条款和保险,而非我们的。

19. 船只保养计划

19.1 什么是保养计划。船只保养计划包括按计划定期检查、每次检查后的照片报告,以及维修享受会员价格。它不是保险,不是保修,也不是保证任何部件都不会出现故障。

19.2 加入。您可以在保养计划页面在线加入:选择计划,告诉我们船只的情况,并支付该计划所涵盖系统的全面检查费用(价格见第 3.11 条),在船只停放地点检查时收取一次上门费(传动装置检查不收),然后我们会致电与您预约。您也可以通过提交服务请求申请。您将收到一份附有照片的书面报告,以及针对任何需要处理事项的书面估价。任何不安全或即将失效的项目必须先修好,可以由我们修理,也可以由其他维修店修理后再由我们检查。我们对其他维修店完成的维修所做的检查(维修复核)费用为 $150,在出具报告时计费;如果由我们进行维修,检查已包含在该工作中。当船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时,我们会为其出具认证;在您接受计划条款并支付第一笔月费后,计划即开始生效。在此之前不会收取任何月费。

19.3 保养计划的保障范围。保养计划仅涵盖我们检查并认证、且列于证书上的系统。单一系统的保养计划(发动机、传动装置,或电气与电子设备)仅涵盖该系统。

19.4 每项保养计划包括您加入当日保养计划页面上为其列出的内容,并按该页面上的价格计费。这些价格适用于单发动机、长度 30 英尺以内的船只;更大的船只、双发动机及发电机组在检查后定价。Pro+ 提供按月或每 3 个月一次两种方式。单一系统的保养计划在保养计划页面上有单独的价格:发动机可选 Basic、Premium 或 Pro+;电气与电子设备可选 Basic 或 Pro+。仅针对传动装置的保养计划可选 Basic 或 Premium,在下水坡道出水检查,每 6 个月一次或每年一次;单传动装置、长度 30 英尺以内的船只每次检查 $750,31 至 35 英尺 $900,均已含下水坡道费用;在玛丽娜德尔雷(Marina del Rey)每次检查另加 $85,在纽波特海滩(Newport Beach)另加 $110;更大的船只和双传动装置在检查后定价。

19.5 会员价格:根据计划不同,我们的维修人工享受 10%、15% 或 20% 的折扣,我们安装的零件按标价享受 10% 的折扣。会员价格适用于我们自己的人工和零件,不适用于税费或他方收取的费用。每次维修上门的工作仍按会员价格最低收取 $150(第 3.2 条)。

19.6 会员免上门费。在保养计划有效且未暂停期间(第 19.10 条),任何前往船只的上门均不收取上门费:包括检查、年度复查,以及已授权的维修,无论这些维修是在检查期间进行还是单独上门进行。

19.7 在检查中发现需要的零件和维修,会先附照片报价,只有在您批准后才会进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小型易损件,您可以给予我们一项长期有效的书面批准,金额上限由您自行选择。

19.8 保持认证。经认证的系统只要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就会一直保留在证书上。如果检查发现某项不安全或即将失效的问题而您拒绝修理,该系统将从证书中移除并退出保养计划,直到修好为止。如果有其他人对经认证的系统进行了施工,需经我们复查后才能重新列入证书。

19.9 年度复查。我们每年复查一次证书上的系统并更新证书。复查按船长定价,所有计划相同:30 英尺以内 $300,31 至 35 英尺 $375,36 至 40 英尺 $450,41 至 50 英尺 $600;50 英尺以上另行报价。复查完成时计费。

19.10 期限与付款。保养计划为期 12 个月,按月预付。如果付款逾期超过 30 天,检查和会员价格将暂停,直到账户结清为止。

19.11 续订。只有当您在加入时以书面形式同意自动续订时,保养计划才会自动续订。如果您同意,我们会确认相关条款及取消方式,在每次年度续订前提醒您价格及取消方式,并且您可以随时在线或通过电子邮件取消,这是加州自动续订法律(《商业与职业法典》(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第 17600 条及以下各条)的要求。

19.12 提前终止保养计划。您可以随时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终止保养计划;计划将在已付费月份结束时终止。月付款项将计划内的检查分摊到全年,因此在提前终止时,我们会将您已支付的金额与已进行检查的计划价格进行比较:如果您获得的检查多于您已支付的部分,需补交差额;如果您已支付但尚未进行检查,我们将退还差额。

19.13 如果账户逾期超过 30 天、船只已出售、经认证的系统不再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或我们无法安全地到达船只或在船上施工,我们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终止保养计划。您为尚未进行的检查支付的任何款项将予以退还。

19.14 保养计划价格可能在续订时调整。我们会至少提前 30 天通知您。

19.15 如果您出售船只,请告知我们。保养计划将在出售时终止;如果新船主接受本条款,经我们复查后也可转给新船主。

19.16 本条款的其余部分,包括有限保修和第 15 节中的限制,同样适用于保养计划工作。

19.17 加入时支付的检查费用。如果您在检查开始前取消,我们会将费用全额退还至您付款所用的银行卡。检查一旦开始,无论发现什么结果,包括船只无法获得认证或您决定不继续加入保养计划,该费用均不予退还。如果船只的实际长度或发动机数量超过您告诉我们的情况,将按第 3.11 条中适用于实际船只的价格收费,我们会在开始前告知您差额。错过或更改预约,按第 4 节处理。如果由于我们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检查,我们将全额退款。

20. 租赁

20.1 船只和拖车租赁不属于维修工作。每次租赁均依据单独签署的租赁协议进行,该协议规定定金、可操作人员、保险以及发生损坏时的处理方式。本条款仅在本网站的使用方面适用于租赁。

21. 在本网站购买零件和产品

21.1 当您通过本网站购买产品时,价格和描述以结账时显示的为准。我们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后,您的订单即被接受。

21.2 我们可以拒绝或取消订单,例如在出现价格错误或商品不再有货时,并退还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21.3 为您的发动机或船只选择合适的零件是您的责任,除非是我们为您选择的。您自行安装或请他人安装的零件,安装风险由您自行承担。

21.4 产品享有制造商的保修,我们会协助您据此提出索赔。

21.5 退货。商品在交付后 14 天内,如未使用、保持原包装未开封并附有购买凭证,可以退货。退款将扣除 15% 的退货手续费,退货运费由您承担,除非我们发错了商品。

21.6 最终销售、不可退货的商品:特殊订购和定制商品;包装已打开的电气和电子零件;液体、化学品、油漆和涂料;任何已安装或使用过的物品;以及清仓商品。

21.7 商品退回我们这里并经检查后,退款将退至原付款方式。

21.8 有缺陷的商品。请在制造商保修期内告知我们,我们会通过该保修安排维修、更换或退款。上述退货限制均不适用于有缺陷的商品,您根据加州法律就缺陷商品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

22. 通信、记录与隐私

22.1 我们会通过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就您的船只、估价、授权、发票和预约与您联系。这些是关于您所申请工作的服务消息,而非营销信息。您同意通过您向我们提供的号码和地址接收这些消息,并可随时要求我们使用其他渠道。

22.2 根据加州法律,录制保密对话须征得所有参与者的同意(《刑法典》第 632 条)。我们不录制电话通话。如果您希望录制与我们的通话,请事先询问,我们会告诉您是否同意。

22.3 我们会在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为船只及工作拍照和录像。该记录归我们所有,并作为我们所发现情况和所完成工作的证据予以保存。您同意该记录可用于任何保修索赔、保险理赔、账单问题或法律程序。未经您的许可,我们绝不会发布能识别您或您船只的照片。

22.4 短信、电子邮件和我们的档案备注构成工作记录的一部分。您与我们之间有关您船只的电子邮件,会复制到您的工作档案中。

22.5 我们不出售个人信息。我们收集哪些信息、收集原因、保存期限以及您的加州隐私权利,均载于我们的隐私声明(Privacy Notice)中。

22.6 协议、授权书、变更单和发票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签署和交付。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电子记录即为原件(联邦《电子签名法》(ESIGN Act)和《加州统一电子交易法》(California 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您可以随时免费索取纸质副本。

22.7 通知。书面通知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您档案中的地址或 breezemarine.boatservice@gmail.com,也可以邮寄至您协议中所列的地址。电子邮件通知在发送时即视为送达,除非发送方得知其未能送达。请及时向我们更新您的电子邮件地址:您的文件和通知都将发送到该地址。

23. 投诉、争议与时效

23.1 如果出现问题,请在发票日期或发现问题后 10 天内,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告知我们。我们会安排检查,通常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并自费纠正任何属于我们过错的问题。如果我们认为问题并非由我们造成,我们会以书面形式说明,解释原因,并告诉您我们愿意采取的措施。

23.2 在提起任何法律程序之前,投诉方应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说明问题及所寻求的解决方案,并给予 30 天时间解决。在此期间,我们可以要求获得重新检查船只的合理机会。这并不妨碍任何一方使用小额索赔法庭或向法院申请紧急救济。

23.3 因我们的工作而产生的索赔,必须在您发现或理应发现其所依据的事实后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

23.4 在加州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因我们的工作而产生的任何法律诉讼,必须在该工作的发票日期后 12 个月内提起。如果该期限短于法院可执行的最短期限,则适用可执行的最短期限;如果法律要求更长的期限且不能通过协议缩短,则改为适用该更长期限。

23.5 我们不要求仲裁,也不要求您放弃陪审团审判。如果争议发生时双方书面同意,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典》(Code of Civil Procedure)第 638 条通过一般委托审理(general reference)作出裁决。

23.6 在因我们的协议而产生的任何程序中,胜诉方可向另一方追偿合理的律师费和费用,包括催收费用和任何上诉费用。按照《民法典》第 1717 条的要求,这一规定对双方同样适用。

23.7 本条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限制您在真实评价中对我们发表的言论,也不限制您随时联系任何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权利。

24. 适用法律与管辖法院

24.1 本条款以及我们与您之间的协议受加州(State of California)法律管辖,不考虑其法律冲突规则。

24.2 任何程序均应在为加州洛杉矶县(Los Angeles County)提供服务的州法院或联邦法院提起,该县为我们的主要营业地所在县,双方均同意该审判地。任何一方均可使用小额索赔法庭。

24.3 如果与我们的协议属于海事合同,则适用美国一般海事法,加州法律在与其不相抵触的范围内适用;在所有情况下,均保留诉讼人在普通法有能力提供救济时寻求普通法救济的权利(saving to suitors)。

25. 一般条款

25.1 本条款、我们的公司政策和有限保修,以及您为工作签署的文件(协议、每份授权书和每份变更单),构成有关该工作的完整协议。在电话中或码头上所说的内容不会改变这些文件,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双方同意。

25.2 如果本条款的任何部分被认定为不可执行,则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适用,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25.3 任何一方某次未坚持执行某项条款,并不意味着今后放弃该条款。

25.4 未经我们书面同意,您不得转让您在与我们所签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我们可以使用合格的分包商,详见第 18 节。

25.5 有关保修、免责声明和责任限制、由您一方引起的索赔、留置权、付款、时效、法律与法院的各节,以及本一般条款,在工作完成或协议终止后继续适用。

25.6 标题仅为方便而设。本条款不得以任何一方为起草方而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25.7 变更。我们可以更新本条款。变更自其生效日期起适用,且绝不适用于您已授权的工作:您签署的文件记录了当日有效的政策版本,以往版本仍可在 office.servicesboats.com/policies 查阅。

25.8 有关本条款的问题:(213) 693-0224 或 breezemarine.boatservice@gmail.com。